第四章、民用建筑节能运行第二十九条,实行物业管理的民用建筑,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责任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提出建筑物节能运行的方案 居住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节能管理工作、公共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采用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负责用能分类分项计量调控系统.数据远传系统的运行管理.第三十条,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采取节能技术和措施。采取建筑物用能系统节能运行方案.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使用人应当提高节能意识,在日常使用中注意节电,节水、节能。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公共建筑的年度能耗限额 对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公共建筑.超过年度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超过年度能耗限额的重点公共建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筑物所有权人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采用节能技术。减少能源消耗.第三十二条。本市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审计制度,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每年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显示建筑物出现能源利用状况明显异常或者超过公共建筑年度能耗限额20 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实施能源审计。所有权人应当聘请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将审计结果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加强节能管理和实施节能改造.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 擅自拆改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供热计量装置与调控系统,能耗计量设施等、第三十四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管理运行单位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 第三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经验收交付后、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实行供热计量,并与用户签订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用热合同 供热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区的显著位置公示实行供热计量信息及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应当实行供热计量的民用建筑 供热单位未按照供热计量方式收取费用的、用户可以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标准交纳采暖费 第三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负责并做好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管理。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工作.并加强巡检。提高节能运行水平。供热单位应当定期监测水质 并在非供暖季,对供热系统实施充水保养、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市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畅通供热计量投诉 举报渠道。对用户反映的供热计量意见、及时受理和处理、发现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实行供热计量的。应当督促供热单位及时整改、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