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 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 社会受益,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 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 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区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 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 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 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引导.鼓励社会公众节能行为.第八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定期发布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 技术,工艺目录 并实行动态管理、本市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瓦。粘土陶粒、第十条、本市实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分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源阶梯价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统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 运行管理单位和能源供应单位应当配合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工作 并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第十二条 本市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 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奖励政策 本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专门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资金,用于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节能改造 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以及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项目的补贴和奖励 鼓励以商业银行贷款 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