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 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地。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城市。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规划 鼓励确定区域以外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 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公开透明 公众参与的制度,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应当遵守土地管理 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州 地,市.县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