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地。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城市.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规划。鼓励确定区域以外的乡 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 村庄 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制度,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