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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地,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城市 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规划,鼓励确定区域以外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 促进资源 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制度.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州、地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 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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