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 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地,市 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城市,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 村庄 应当依法制定规划。鼓励确定区域以外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统一规划和管理 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制度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应当遵守土地管理 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州、地.市,县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