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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 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州,地。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城市,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 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规划、鼓励确定区域以外的乡 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镇规划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 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 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制度,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州,地.市、县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 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 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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