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 地,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城市 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 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 应当依法制定规划 鼓励确定区域以外的乡 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 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 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单独编制乡规划 村庄规划,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 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公开透明 公众参与的制度.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 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