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地、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城市。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 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规划。鼓励确定区域以外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统一规划和管理 不单独编制乡规划 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制度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州 地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 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