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青海省高速公路房建工程设计指南 DB63/T 1774-2020
  • 青海省盐湖卤水矿堤坝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DB63/T 1800-2020
  • 青海省多层民用建筑电梯设置标准[附条文说明] DB63/T 1768-2019
  • 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 青海省波纹钢板拱桥质量检验与评定技术指南 DB63/T 1734-2019
  • 西宁市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2012年
  • 青海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DB63/T 1340-2021
  • 青海省土壤中有效硫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DB63/T 1824-2020
  • 青海省退化高寒湿地冻土保育型修复技术规程 DB63/T 1797-2020
  • 青海省农村户厕改造技术规范 DB63/T 1775-2020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审议情况 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后.对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第五十九条.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查员.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督察建议 督察建议应当向派出机关报告 派出机关应当核实,并可以视情形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发出督察意见书,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督察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