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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时间或规定范围移交城建档案的、二.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的城建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三.编制的工程竣工档案与建设工程实体不符的,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室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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