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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时间或规定范围移交城建档案的。二.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的城建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三,编制的工程竣工档案与建设工程实体不符的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馆 室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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