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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时间或规定范围移交城建档案的,二.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的城建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三 编制的工程竣工档案与建设工程实体不符的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馆 室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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