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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时间或规定范围移交城建档案的、二、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的城建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三、编制的工程竣工档案与建设工程实体不符的,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室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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