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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时间或规定范围移交城建档案的,二,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的城建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三.编制的工程竣工档案与建设工程实体不符的.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室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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