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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做好鉴定,统计,编研和销毁工作、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不得泄密。损坏和擅自外借城建档案。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的目录、为利用城建档案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并做好利用效果的统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第十八条,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移交和捐赠 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可优先.无偿利用.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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