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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和移交第七条 城建档案应当无偿报送。移交。下列城建档案应当报送,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1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工业建筑包括动力,矿业 冶金 机械。电子,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建材,医药等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文化.教育 体育、科研 医疗卫生,社会福利.金融,保险 商业、小区建设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等,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供水,供气、供热,供电 邮政、电信等、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车场。站台 交通廊道等,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公园、苗圃,风景区 名胜古迹。纪念碑,古树名木,古建筑 城市雕塑等.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场,等。7 城市防洪 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防洪规划。监测。防洪设施工程。抗震加固,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人防建筑物,构筑物等 8。交通运输工程档案,铁路.公路 水运。航运工程.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建筑工程设施.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方面的档案资料,二,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含城市规划.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环保,市政。公用 房地产,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城市规划.建设档案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八条。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应当抄送市城建档案馆,中央各部委和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在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计划函告市城建档案馆.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好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工作 第九条 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得少于三套、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应采用兰州市城市坐标系统。二。图形与文字、数据能反映建筑结构及设备的完整轮廓和相应的技术要求。三,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时,要使用碳素笔在蓝图上改绘。四 基础工程及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必须完整 清晰,五。国家规定的各类大中型建设工程、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和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 其工程开工前的原貌,施工过程、隐蔽部位以及竣工建筑物必须摄制,拍摄相关的录像和照片.作为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六、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必须做到图物相符 加盖有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专用章,第十条 报送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全套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 二 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三。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 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四,所报档案应为原件,并要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纸质优良。组成保管单位,卷。册 案卷整理应符合 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 的标准.明确密级和保管期限 由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章,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有关城建档案馆.室申请审验工程竣工档案,取得有关城建档案馆,室核发的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书、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在 竣工工程验收鉴定书,项目中审签意见。第十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 必须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时.应审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核查,审验施工企业的工程竣工档案,对工程竣工档案不合格的,不予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第十三条,本办法发布前形成的城建档案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凡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收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不得损坏,遗失和据为己有,二、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 5,10年后全部移交。三,凡列入移交范围的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 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 第十四条。鼓励市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向本市城建档案馆.室捐赠,寄存或者出售其所有的各类城建档案.特别是城建历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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