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和移交第七条 城建档案应当无偿报送 移交。下列城建档案应当报送.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工业建筑包括动力 矿业、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建材 医药等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文化,教育,体育 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金融、保险 商业,小区建设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 污水处理设施等。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邮政。电信等。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车场,站台,交通廊道等,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公园,苗圃,风景区,名胜古迹,纪念碑。古树名木.古建筑 城市雕塑等、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场,等.7 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防洪规划,监测.防洪设施工程、抗震加固.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人防建筑物,构筑物等。8。交通运输工程档案,铁路,公路,水运 航运工程,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建筑工程设施。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方面的档案资料,二,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含城市规划。勘察 测绘、设计 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环保 市政。公用 房地产,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城市规划,建设档案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 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八条,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应当抄送市城建档案馆.中央各部委和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在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计划函告市城建档案馆、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好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工作.第九条,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得少于三套,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 应采用兰州市城市坐标系统.二,图形与文字 数据能反映建筑结构及设备的完整轮廓和相应的技术要求、三、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时,要使用碳素笔在蓝图上改绘、四。基础工程及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必须完整.清晰 五、国家规定的各类大中型建设工程 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和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其工程开工前的原貌.施工过程.隐蔽部位以及竣工建筑物必须摄制,拍摄相关的录像和照片,作为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六。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必须做到图物相符,加盖有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专用章 第十条、报送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设工程全套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二,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三、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在普查 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四,所报档案应为原件。并要完整.准确,图形清晰 字迹工整。纸质优良,组成保管单位,卷 册.案卷整理应符合,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的标准,明确密级和保管期限。由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章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有关城建档案馆,室申请审验工程竣工档案.取得有关城建档案馆。室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书。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在、竣工工程验收鉴定书。项目中审签意见.第十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工程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之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审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核查,审验施工企业的工程竣工档案,对工程竣工档案不合格的,不予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第十三条,本办法发布前形成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 按要求做好收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不得损坏、遗失和据为己有,二、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 5,10年后全部移交。三 凡列入移交范围的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第十四条、鼓励市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向本市城建档案馆。室捐赠,寄存或者出售其所有的各类城建档案 特别是城建历史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