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和移交第七条。城建档案应当无偿报送,移交.下列城建档案应当报送,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1、工业 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工业建筑包括动力,矿业.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 轻工,纺织、建材.医药等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用房 文化 教育.体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金融。保险、商业、小区建设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道路,广场 桥梁.涵洞 隧道,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等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邮政.电信等,4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车场 站台,交通廊道等.5 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公园。苗圃,风景区 名胜古迹.纪念碑、古树名木.古建筑,城市雕塑等、6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场。等,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防洪规划 监测,防洪设施工程。抗震加固.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人防建筑物,构筑物等、8,交通运输工程档案,铁路 公路.水运。航运工程。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建筑工程设施。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方面的档案资料,二。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含城市规划.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环保、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 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市规划,建设档案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 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 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八条。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应当抄送市城建档案馆 中央各部委和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在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计划函告市城建档案馆、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和建设 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好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工作,第九条,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得少于三套。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应采用兰州市城市坐标系统,二,图形与文字、数据能反映建筑结构及设备的完整轮廓和相应的技术要求、三 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时、要使用碳素笔在蓝图上改绘.四 基础工程及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必须完整,清晰。五、国家规定的各类大中型建设工程 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和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其工程开工前的原貌。施工过程、隐蔽部位以及竣工建筑物必须摄制、拍摄相关的录像和照片。作为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六,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必须做到图物相符.加盖有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专用章.第十条,报送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工程全套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二.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三,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四 所报档案应为原件。并要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纸质优良,组成保管单位,卷,册,案卷整理应符合,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的标准.明确密级和保管期限。由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章。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有关城建档案馆.室申请审验工程竣工档案.取得有关城建档案馆,室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书。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在,竣工工程验收鉴定书。项目中审签意见、第十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审验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核查,审验施工企业的工程竣工档案,对工程竣工档案不合格的。不予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形成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凡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收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不得损坏.遗失和据为己有 二。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 长期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5 10年后全部移交 三,凡列入移交范围的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第十四条。鼓励市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向本市城建档案馆。室捐赠、寄存或者出售其所有的各类城建档案。特别是城建历史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