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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和移交第七条 城建档案应当无偿报送、移交.下列城建档案应当报送 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工业建筑包括动力,矿业.冶金 机械,电子.石油 化工,轻工 纺织 建材、医药等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包括住宅 办公用房、文化 教育、体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 金融。保险,商业、小区建设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道路 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等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供水.供气 供热,供电.邮政,电信等、4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车场,站台 交通廊道等.5、园林 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公园,苗圃 风景区 名胜古迹,纪念碑 古树名木,古建筑.城市雕塑等.6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场、等,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防洪规划,监测。防洪设施工程 抗震加固.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人防建筑物,构筑物等。8,交通运输工程档案、铁路、公路 水运,航运工程。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建筑工程设施,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方面的档案资料。二,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含城市规划.勘察 测绘 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环保。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城市规划,建设档案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 自然 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应当抄送市城建档案馆。中央各部委和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在兰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将计划函告市城建档案馆、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作好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工作 第九条,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得少于三套,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 应采用兰州市城市坐标系统,二,图形与文字,数据能反映建筑结构及设备的完整轮廓和相应的技术要求,三,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时,要使用碳素笔在蓝图上改绘。四,基础工程及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必须完整,清晰 五.国家规定的各类大中型建设工程.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和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其工程开工前的原貌。施工过程,隐蔽部位以及竣工建筑物必须摄制,拍摄相关的录像和照片,作为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六 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 必须做到图物相符 加盖有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专用章.第十条 报送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全套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二 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档案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三,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在普查 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四、所报档案应为原件.并要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纸质优良。组成保管单位 卷,册.案卷整理应符合.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的标准 明确密级和保管期限、由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章,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有关城建档案馆,室申请审验工程竣工档案 取得有关城建档案馆.室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书,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城建档案馆 室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在。竣工工程验收鉴定书,项目中审签意见,第十二条,凡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之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 应审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核查.审验施工企业的工程竣工档案,对工程竣工档案不合格的,不予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第十三条.本办法发布前形成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凡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收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不得损坏、遗失和据为己有.二、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 长期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5.10年后全部移交。三.凡列入移交范围的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 第十四条。鼓励市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向本市城建档案馆,室捐赠 寄存或者出售其所有的各类城建档案、特别是城建历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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