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和移交第七条.城建档案应当无偿报送。移交,下列城建档案应当报送.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包括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工业建筑包括动力.矿业。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建材。医药等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文化 教育、体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金融,保险。商业,小区建设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道路 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 污水处理设施等.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供水 供气,供热、供电、邮政。电信等 4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车场,站台 交通廊道等 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公园,苗圃,风景区.名胜古迹、纪念碑、古树名木、古建筑,城市雕塑等,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场 等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防洪规划,监测 防洪设施工程、抗震加固、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人防建筑物,构筑物等 8.交通运输工程档案、铁路、公路、水运 航运工程、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与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有关的建筑工程设施.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方面的档案资料。二 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含城市规划 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园林 风景名胜、环卫 环保、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城市规划,建设档案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八条.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应当抄送市城建档案馆.中央各部委和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在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计划函告市城建档案馆,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好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工作,第九条,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得少于三套。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应采用兰州市城市坐标系统、二,图形与文字。数据能反映建筑结构及设备的完整轮廓和相应的技术要求。三.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时 要使用碳素笔在蓝图上改绘.四。基础工程及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必须完整,清晰,五 国家规定的各类大中型建设工程,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和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其工程开工前的原貌,施工过程,隐蔽部位以及竣工建筑物必须摄制.拍摄相关的录像和照片,作为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六、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必须做到图物相符,加盖有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专用章、第十条、报送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建设工程全套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二.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 三。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 四,所报档案应为原件.并要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纸质优良。组成保管单位。卷,册,案卷整理应符合,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 的标准。明确密级和保管期限,由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章。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有关城建档案馆、室申请审验工程竣工档案,取得有关城建档案馆。室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书,的 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在.竣工工程验收鉴定书,项目中审签意见。第十二条,凡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审验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核查.审验施工企业的工程竣工档案,对工程竣工档案不合格的,不予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形成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凡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收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不得损坏 遗失和据为己有、二。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5 10年后全部移交 三。凡列入移交范围的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 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第十四条,鼓励市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向本市城建档案馆。室捐赠.寄存或者出售其所有的各类城建档案,特别是城建历史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