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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和移交第七条 城建档案应当无偿报送。移交 下列城建档案应当报送、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一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工业建筑包括动力、矿业、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建材,医药等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文化,教育,体育 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金融、保险,商业。小区建设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道路。广场 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等.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供水.供气 供热,供电、邮政.电信等,4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车场.站台。交通廊道等.5 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公园,苗圃 风景区、名胜古迹、纪念碑.古树名木、古建筑,城市雕塑等.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公厕,垃圾中转站 垃圾处理厂、场。等,7,城市防洪 抗震.人防工程档案。防洪规划.监测.防洪设施工程.抗震加固、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人防建筑物.构筑物等,8、交通运输工程档案 铁路.公路。水运,航运工程。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建筑工程设施 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方面的档案资料.二,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含城市规划.勘察 测绘.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环保,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城市规划,建设档案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 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八条,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应当抄送市城建档案馆,中央各部委和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在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计划函告市城建档案馆 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好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工作,第九条.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得少于三套、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应采用兰州市城市坐标系统,二,图形与文字,数据能反映建筑结构及设备的完整轮廓和相应的技术要求,三,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时、要使用碳素笔在蓝图上改绘。四 基础工程及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必须完整,清晰.五,国家规定的各类大中型建设工程。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和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 其工程开工前的原貌。施工过程 隐蔽部位以及竣工建筑物必须摄制,拍摄相关的录像和照片,作为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六 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必须做到图物相符。加盖有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专用章 第十条.报送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建设工程全套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 二 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档案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三,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四,所报档案应为原件,并要完整 准确 图形清晰、字迹工整。纸质优良,组成保管单位。卷.册。案卷整理应符合、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的标准,明确密级和保管期限 由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章,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有关城建档案馆、室申请审验工程竣工档案.取得有关城建档案馆、室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书,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在 竣工工程验收鉴定书.项目中审签意见.第十二条 凡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工程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审验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核查。审验施工企业的工程竣工档案,对工程竣工档案不合格的,不予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第十三条.本办法发布前形成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凡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收集 归档 保管和移交工作.不得损坏。遗失和据为己有,二 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5,10年后全部移交.三,凡列入移交范围的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 第十四条。鼓励市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向本市城建档案馆.室捐赠,寄存或者出售其所有的各类城建档案 特别是城建历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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