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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和移交第七条,城建档案应当无偿报送,移交.下列城建档案应当报送 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工业建筑包括动力。矿业 冶金、机械,电子,石油 化工、轻工。纺织、建材 医药等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文化.教育 体育 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 金融,保险,商业.小区建设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等。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邮政.电信等、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车场,站台。交通廊道等.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公园、苗圃。风景区 名胜古迹.纪念碑,古树名木、古建筑。城市雕塑等.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场.等,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防洪规划 监测,防洪设施工程。抗震加固。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人防建筑物,构筑物等。8、交通运输工程档案.铁路,公路。水运 航运工程,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与城市规划,建设 管理有关的建筑工程设施,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方面的档案资料、二,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 含城市规划。勘察 测绘,设计,施工 园林 风景名胜,环卫。环保,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城市规划.建设档案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 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 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 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八条,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应当抄送市城建档案馆,中央各部委和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在兰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将计划函告市城建档案馆 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和建设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好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工作 第九条,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得少于三套,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 应采用兰州市城市坐标系统、二,图形与文字。数据能反映建筑结构及设备的完整轮廓和相应的技术要求、三.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时。要使用碳素笔在蓝图上改绘 四、基础工程及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必须完整,清晰,五、国家规定的各类大中型建设工程。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和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 其工程开工前的原貌、施工过程,隐蔽部位以及竣工建筑物必须摄制,拍摄相关的录像和照片。作为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六 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必须做到图物相符,加盖有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专用章,第十条,报送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工程全套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 二、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三,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四。所报档案应为原件,并要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纸质优良 组成保管单位、卷。册、案卷整理应符合,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的标准,明确密级和保管期限.由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章、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有关城建档案馆。室申请审验工程竣工档案.取得有关城建档案馆.室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书,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并在,竣工工程验收鉴定书 项目中审签意见 第十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 应审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核查、审验施工企业的工程竣工档案.对工程竣工档案不合格的,不予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形成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凡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收集 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不得损坏。遗失和据为己有。二,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凡具有永久 长期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 5,10年后全部移交,三,凡列入移交范围的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 第十四条 鼓励市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向本市城建档案馆.室捐赠、寄存或者出售其所有的各类城建档案.特别是城建历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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