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 移交。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工作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计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 系统 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馆和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的人员专业培训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