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消防安全特点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有针对性地对本系统和监管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对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 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第六十一条。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维修等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依法给予处罚的同时.应当函告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出示执法证件 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可以通过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告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和方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