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单位是指下列单位或场所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的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二 历史纪念古建筑物。三,保留有古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 四、其他文物单位,第三条,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经费的投入 确保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设文物管理部门的地,市、或县 市,区 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尚未建立公安消防机构的县 市 区.的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并接受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文物单位发生火灾、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文物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每年的l2月中旬以前与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并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所管辖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向所在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地 市,行署、政府 应当在每年的12月底以前与地.市。文物 文化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县、市。区,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及其所管辖的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并向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月上旬以前与县,市,区 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县,市、区,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所管辖的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本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县级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备案,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与文物、文化,或者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内容.在每年的1月中旬以前与单位内部的主要责任人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各主要责任人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 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第六条,文物单位应当将与单位内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集中统一保管备查.自治区各级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检查文物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履行情况,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应的执法证件,文物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防安全检查,第八条 文物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配各必需的灭火器材和报警设施,第九条、有门票收入的文物单位每年应当将门票收入的10 留在本单位 作为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专项经费、没有门票收入的文物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适当的消防安全专项经费。消防安全专项经费 分户核算、专门用于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购置。更新。维护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支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文物、文化.管理部门及文物单位上年度的消防安全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十条,文物单位和宗教职业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应当做到 一,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确保消防安全,维护消防设施。三 参加消防知识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四.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责任 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一切消防安全隐患,五,发现火情及时报警 并立即组织扑救和引导人员疏散,六,向有关部门反映文物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一条,在文物单位内活动的信教群众。游客及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发现火情时、应当迅速报警 并按照工作人员或宗教职业人员的引导迅速疏散,第十二条 文物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设置消防供水。火灾报警等设施,配置移动式灭火器材.并定期维护 测试,有城市供水管道的文物单位,消防供水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在没有城市供水管道或水量不足的文物单位、应当修建足够容量的消防水池,并配备必要的消防给水设施。文物单位附近有天然消防水源的,应当妥善维护.并在适当地点修建消防车取水点,保障消防用水 第十三条,文物单位内的安全通道,消防车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任意堵塞或侵占 第十四条、禁止游客等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火源等进入文物单位,文物单位内禁止吸烟、文物单位应当在经常通行处和重要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吸烟 等安全标志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信教群众携带火源进入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单位重点保护区的.文物单位工作人员和宗教职业人员应当向其说明和宣传文物单位内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告知其危害性,使信教群众主动配合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逐步树立消防安全意识,第十五条,文物单位主要殿堂等重点保护区内严禁生产,生活用火 文物单位内生活用火、应当集中设置在安全地点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生活用火区与重点保护区之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禁止使用汽油、煤油等作为燃料.第十六条、文物单位的主要殿堂内除照明,安全防护设备外,禁止安装使用其他电气设施 文物单位内应当使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照明灯具 功率不得超过40瓦。照明灯具周围禁止有易燃物,对已经安装使用的照明灯具,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改造或改装.文物单位应当定期检测已经安装的电气设施。对不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电气设施应当及时更换。承建安装,改造文物单位电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专业电气施工安装资格证书。并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施工。第十七条 文物单位应当加强雷电防御工作,避免文物单位工因遭受雷击而导致火灾事故。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地。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文物单位在进行修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总体设计方案中按照雷电防护装置的规范要求进行防雷专业设计,并将设计图纸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定期对文物单位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第十八条、在文物单位附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第十九条,文物单位内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区 办公区的。应当单独规划建设,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 与文物单位的景观相协调。第二十条 禁止在文物单位的古建筑内堆放柴草,木料,油料等易燃可燃物 文物单位内堆放油料、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的 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放置在安全地带,地处林区的文物单位应当保留防火分隔带,各级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建,园林 林业等部门在每年的火灾危险期内对文物单位周围35米内的枯树 荒草 杂物 及时进行清理,清除.第二十一条.在文物单位内烧纸。点灯.焚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指定的消防安全区域内。指定专人看管或者采取定时巡逻等措施,并在明显处设置灭火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二。长明灯与易燃可燃物之间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香炉。酥油灯及其台座表面使用非燃烧性隔热材料制成。四、香炉,酥油灯等应当与大殿及其他建筑的墙,柱,帷幕等易燃可燃物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五.指定专人每天定时清理香炉。酥油灯、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文物单位内拍摄电影 电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制订防火安全措施并对拍摄时间,布景材料、用电方案,消防安全防护等作出规定。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拍摄活动,二。指定专人负责拍摄现场和文物的消防安全工作服从文物,文化,及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三、除拍摄需要外、禁止吸烟。携带火源及其他易燃易爆物进入文物单位 四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布景、五、禁止在有经书。书画,丝绸纺织物,帷幕、壁画等文物的古建筑内使用强光灯。六 指定专人看护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应当避开易燃可燃物、易爆灯具应当配有防爆 防碎装置,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 立即切断电源,七 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消防给水设施,八,道具 布景和其他拍摄器材使用后及时拆除,第二十三条,文物单位需要修缮时.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文物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二 施工早位确明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并根据工程规模指定两名以上的防火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三,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 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四,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 并采取防火措施。禁止擅自布设、牵引 搭接电线.五 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在古建筑内使围砂轮。电焊及明火作业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相关作业证后,在防火员的现场监督下。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施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作业规程、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六。施工现场不得存放超过当天使用量的易燃易爆物和易燃可燃材料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在施工现场外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七。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施工作业现场分装,调料.八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内搭建临时施工建筑、施工单位的办公 生活区应当就近设置在安全地带,九,及时将施工使用后的废料,垃圾清出现场。十.在施工现场明显处设置消防器材,施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二十四条.文物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对文物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文物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l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签订或不按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二 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职责的.三。消防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职责不明确.不具体的.四.不向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备案的,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文物单位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物品进行妥善保管或处理,拒不改正的,禁止其入内,文物单位不履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可以处l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拍摄单位立即停止拍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终止其拍摄活动,并可以处1000无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 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公安消防机构,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