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西藏自治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54/T 0208-2020
  • 关于加快推进拉萨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2017年
  • 西藏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 DB54/T 0227-2020
  • 西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
  • 西藏自治区养老机构清洁卫生服务规范 DB54/T 0194-2020
  • 西藏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综合评估规范 DB54/T 0213-2020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藏政办发[2017]148号
  • 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2017年
  • 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三章.消防安全保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完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设置公共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装备,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住宅区、开发区以及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乡消防规划同步建设消防站,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消防规划和消防工作需要,经消防安全专业评估。在市.地.县、市、区 口岸管委会所在地 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公安消防队.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区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并且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站,的县,市 区 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所在地,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区面积不足3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不足3万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口岸管委会所在地.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 可以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为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车辆、装备和器材、确保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公安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以及志愿消防队应当确保消防车辆.设施 器材和装备的完好有效.专物专用.第二十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中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中型企业、三、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中型仓库,基地.四,除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7公里以外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大中型企业。第二十七条。专职消防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不少于6名队员,三 配备一辆以上消防车和必要的灭火。救援器材、四。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装备。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及配套基础设施、第二十八条.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具体办法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组建后,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撤销专职消防队。应当报请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培养消防专业技术人才,第三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供水供电单位,通信运营商应当保持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消防用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第三十二条,对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和文物建筑维修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电影电视放映厅.夜总会,游艺厅。茶园.酒吧 保龄球馆.旱冰场 桑拿浴室,洗脚房 美容美发厅。棋牌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咖啡厅等,二,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 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等、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四、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 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 五 隧道工程、大中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 国家机关办公楼 电力调度.电信楼 邮政楼 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七.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或者建筑群。八,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九.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维修工程,十 按照国家规定其他应当审核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以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筑规模小于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并且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同类建设工程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第三十四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和本条第二款规定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已经使用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三十五条.从事消防特种工作的下列人员,应当经依法成立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一,消防产品质量认证 消防设施检测 消防安全监测的执业人员 二 自动消防系统监管 操作 维护人员,三。专职消防队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消防特种工作.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 应当经消防审核的建设工程。其安装敷设的电气线路以及经阻燃处理的易燃。可燃建筑构件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经依法成立的专业消防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