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承包单位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三条 凡自治区以外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按本条例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工程报建的,责令改正 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施工承包单位不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资质档案,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改正.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档案,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此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委托内容中有违反国家及本条例规定,不予以纠正和制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八条 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 转包的,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九条.由于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有形建筑市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超越委托范围 出具虚假质量监督报告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本章中的处罚事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第五十五条的处罚事宜,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