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承包单位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三条。凡自治区以外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按本条例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工程报建的,责令改正。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施工承包单位不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资质档案.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 责令改正,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档案 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此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 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委托内容中有违反国家及本条例规定、不予以纠正和制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八条,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九条。由于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有形建筑市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超越委托范围 出具虚假质量监督报告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本章中的处罚事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第五十五条的处罚事宜,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