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承包单位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三条,凡自治区以外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按本条例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工程报建的、责令改正,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施工承包单位不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资质档案、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改正 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档案、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此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委托内容中有违反国家及本条例规定,不予以纠正和制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第五十八条,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 转包的,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九条.由于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有形建筑市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超越委托范围,出具虚假质量监督报告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本章中的处罚事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第五十五条的处罚事宜 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