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承包单位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三条 凡自治区以外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按本条例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工程报建的 责令改正 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施工承包单位不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资质档案.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 责令改正.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档案,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此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委托内容中有违反国家及本条例规定 不予以纠正和制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八条,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九条 由于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有形建筑市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超越委托范围、出具虚假质量监督报告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本章中的处罚事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第五十五条的处罚事宜.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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