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承包单位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三条 凡自治区以外企业 事业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按本条例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工程报建的、责令改正 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施工承包单位不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资质档案,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 责令改正、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档案,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此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 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委托内容中有违反国家及本条例规定.不予以纠正和制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八条,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九条。由于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有形建筑市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超越委托范围,出具虚假质量监督报告的、责令改正 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章中的处罚事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第五十五条的处罚事宜。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