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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承包单位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三条 凡自治区以外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按本条例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进行工程报建的 责令改正。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施工承包单位不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资质档案、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改正、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档案.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此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委托内容中有违反国家及本条例规定,不予以纠正和制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八条 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九条 由于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有形建筑市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超越委托范围、出具虚假质量监督报告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章中的处罚事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第五十五条的处罚事宜 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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