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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承包单位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让 出借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三条。凡自治区以外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按本条例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工程报建的。责令改正。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施工承包单位不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资质档案,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改正,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档案.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此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 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委托内容中有违反国家及本条例规定.不予以纠正和制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八条.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九条,由于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有形建筑市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超越委托范围。出具虚假质量监督报告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章中的处罚事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第五十五条的处罚事宜 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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