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承包单位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三条 凡自治区以外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按本条例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进行工程报建的 责令改正 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施工承包单位不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资质档案,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改正.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档案,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此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 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委托内容中有违反国家及本条例规定、不予以纠正和制止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八条,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九条,由于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有形建筑市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超越委托范围 出具虚假质量监督报告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 受贿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本章中的处罚事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第五十五条的处罚事宜,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