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从业资格与施工许可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第八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 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具有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企业在申请资质时不得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资质证书、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涂改 伪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的资质审查 每年审查一次。第九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 第十条,区外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由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三,经审查的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四 已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承包合同,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其体措施 六,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