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的 由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下的罚款,二、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拆迁、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非法阻碍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三、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四。非法附加条件。故意刁难拆迁当事人或者增加其额外负担的,五,违反规定滥设项目收费罚款的,六,接受委托拆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