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下的罚款.二。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非法阻碍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二 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三。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四.非法附加条件。故意刁难拆迁当事人或者增加其额外负担的、五 违反规定滥设项目收费罚款的 六。接受委托拆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