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下的罚款。二.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 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三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有前款第 一 二、项行为 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非法阻碍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三、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四.非法附加条件.故意刁难拆迁当事人或者增加其额外负担的 五、违反规定滥设项目收费罚款的,六、接受委托拆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