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下的罚款,二,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有前款第 一,二 项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非法阻碍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三、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四.非法附加条件 故意刁难拆迁当事人或者增加其额外负担的,五、违反规定滥设项目收费罚款的、六 接受委托拆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