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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有利于合理使用和节约土地。有利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保护文物古迹,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州 地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县,市 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协调处理房屋拆迁纠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规划。城建,土地,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做好拆迁工作。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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