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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有利于合理使用和节约土地。有利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州 地区 县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协调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规划、城建,土地,公安 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做好拆迁工作,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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