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方案应当包括准确的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 被拆迁的单位和居民总户数.安置的初步方案,估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第九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拆迁的 应当说明理由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拆迁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第十条,房屋拆迁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核发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印制。资格证书。各级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方案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 解释工作,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 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第十四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条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土地 规划 建设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房屋 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扩建,翻建、买卖 租赁、交换。抵押等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第十五条。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报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用房,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 代管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对安置使用人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仍由代管人代管,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 由拆迁人到当地拆迁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按代管房屋处理 第十七条 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书面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做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强制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件注销手续。第十九条.法律 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第二十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检查人员应当持证执行公务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二十一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