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准确的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被拆迁的单位和居民总户数.安置的初步方案.估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第九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拆迁的,应当说明理由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拆迁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第十条。房屋拆迁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核发办法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印制,资格证书,各级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方案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第十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条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房屋,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扩建、翻建、买卖。租赁 交换,抵押等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第十五条。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报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补偿 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用房、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对安置使用人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仍由代管人代管 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拆迁人到当地拆迁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按代管房屋处理,第十七条.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书面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做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强制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件注销手续、第十九条 法律 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第二十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证执行公务.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二十一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 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