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方案应当包括准确的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被拆迁的单位和居民总户数,安置的初步方案、估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第九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不准拆迁的,应当说明理由,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拆迁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 第十条。房屋拆迁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核发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印制。资格证书,各级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方案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 租赁房屋,第十四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条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房屋,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扩建 翻建,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第十五条,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报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用房。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对安置使用人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仍由代管人代管、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 由拆迁人到当地拆迁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按代管房屋处理,第十七条。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书面协议的 由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做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 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强制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件注销手续,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 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证执行公务.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二十一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