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方案应当包括准确的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被拆迁的单位和居民总户数,安置的初步方案 估算的各项补偿 补助费用.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第九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拆迁的、应当说明理由.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拆迁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第十条.房屋拆迁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核发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印制,资格证书.各级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方案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 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第十四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条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土地 规划.建设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房屋,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扩建.翻建.买卖 租赁,交换。抵押等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 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报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用房,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以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对安置使用人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 仍由代管人代管,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拆迁人到当地拆迁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按代管房屋处理.第十七条.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书面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做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强制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件注销手续、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检查人员应当持证执行公务,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二十一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