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准确的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被拆迁的单位和居民总户数,安置的初步方案、估算的各项补偿 补助费用,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第九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拆迁的。应当说明理由.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拆迁的 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第十条、房屋拆迁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核发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印制。资格证书、各级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 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方案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第十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条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房屋,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扩建、翻建,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第十五条.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报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用房.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对安置使用人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仍由代管人代管,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拆迁人到当地拆迁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按代管房屋处理、第十七条,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书面协议的 由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做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强制拆迁按照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件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证执行公务,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二十一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