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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现场施工程序实施监理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提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分项,分部和隐蔽工程进行质量检查 签署验收意见。建设工程竣工后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第三十六条.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现行工程监理收费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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