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 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结构 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 可能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论证认为对建设工程质量确无不良影响的、方可使用.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不得将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设计用于建设工程。除建设工程需要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二,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质量验收 四。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二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报告和批准书,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的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二.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三 超限高层建设工程,四,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设计单位指导施工的建设工程 五,设计单位建议采用新技术 新结构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责任和酬金应当在设计合同中约定,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出具虚假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