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经自检合格的 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申请验收。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项目经理的变动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到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二、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三、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取样规定,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参与见证及取样人员应当现场签字予以确认。方可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经自检认为质量合格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出具质量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