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第七条,项目用地内或用地周边涉及下列建筑类型的。需进行建筑日照分析,一,住宅,二、医院病房楼.三 中小学校教学楼 四、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五,宿舍.六、疗养院疗养室,第八条,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标准,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 下同、能获得日照、当1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宜有两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二,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四.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其活动场所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场地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五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六 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时至15时、分析范围按照。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第九条,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日照时间有影响,但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认定为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规定,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规定 一 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日照标准的已建,在建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二、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日照标准的已建,在建或已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三.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导致申报项目日照时间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四。申报项目内建筑之间互相影响或因建筑自身遮挡导致建筑日照时间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已建,在建、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但尚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的户数少于该栋建筑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与受影响单位或住户达成协议 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将其作为规划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可予以规划许可,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申报项目内建筑之间互相影响以及因户型设计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的户数少于该栋受影响建筑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书面承诺在房屋销售时如实告知消费者,可予以规划许可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注明低于日照标准的建筑户数及坐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