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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规规范、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各自审批权限内负责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申报项目或其周边相邻建筑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建筑规划方案时.应当在总平面规划图上注明日照分析结论.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注明日照分析结论,第五条、日照分析结论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或规划设计单位出具、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相关软件.并应当符合 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日照分析对象的建筑性质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为准,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结论作为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方案的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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