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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争议及调处第十三条 对日照分析结论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在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期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房产证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启动第三方评估程序。第十四条、第三方评估程序启动后、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或者在武汉市日照分析第三方评估备选技术单位中挑选一家作为第三方评估的技术单位、对规划方案的日照进行分析、第三方评估结论应当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及相关设计单位。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估与设计方结论一致时、将认定设计方日照分析结论为最终成果 并将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第三方评估与设计方结论出入较大时.如公示期内设计方不对日照分析结论提出疑义.将视作设计方同意第三方评估结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责令设计方调整方案,如设计方对第三方评估结论存在疑义.须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申请 并附相关设计资质、经审查确认后可启动规委会鉴定程序。规委会机构组织相关会议对第三方评估结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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