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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二十三条,建筑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以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涉及消防,人防。抗震,环保、节能.绿化。交通、防洪,风景名胜.文物保护 信息网络等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 市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设计文件 一.总平面规划图.应当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1 500地形图上进行设计、二,建筑单体设计图、图纸内容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 剖面图、三 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含技术经济指标校核报告 三维数字地图或三维效果图等.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施工图核准时.应当提交下列设计文件,一,总平面设计施工图 应当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1,500地形图上进行设计,二.建筑设计施工图、图纸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并附有外墙建筑装饰材料,色彩设计以及重要部位的装修装饰设计 三、全套建筑设计说明、第二十六条,临城市规划道路布置的重要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图报审时应当一并提交其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景观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景观工程规划应当满足人流疏散,消防、场地排水。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并不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第二十七条,主体建筑的附属建筑,如变.配、电房,信息管线交换间。泵房 空压机房.锅炉房,烟囱。烧火廊.邻居间,道,污水处理池,煤气调压装置等不得临城市主干道布置、第二十八条,临城市规划道路,环湖步行道沿线及城市公园确需设置围墙的。应当采用通透 半通透或绿篱等形式布置。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外沿线控制的公共绿化带上不得开设出入口.公共绿化带内不得设置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停车位以及非公共用途的建 构筑物、因通行.消防要求确需设置的除外,第三十条、临江、临景观路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50、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临湖地区一线布置的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建设用地临湖一侧面宽的50 临山体地区一线布置的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建设用地沿山体一侧面宽的50.高度超过15米的商业裙房按照主体建筑的要求执行。第三十一条.建筑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建筑高度小于 等于19米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100米。二.建筑高度19.34米,含34米 不含19米 的,其裙房部分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主体部分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90米,三.建筑高度34,60米。含60米,不含34米,的,其裙房部分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主体部分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80米、四、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裙房部分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主体部分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70米。五。不同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的规定确定,六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建筑面宽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审批,第三十二条 临湖建设用地内新建建筑的高度与该建筑至湖泊绿线距离的关系应当符合下式、H D,1 1。H,新建建筑的高度,D。该建筑至湖泊绿线的距离、山体周边建设控制区内建筑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建建筑的高度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对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的建筑之间不得设置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廊道,其他等级道路两侧建筑之间因通行需要确需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空中廊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设置多条廊道。确需设置的、需进行专项城市景观设计论证,二 廊道的净宽度不得大于6 0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少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少于4 6米.三.廊道墩柱基础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形式 地下管线及轨道交通线路等情况予以合理布置,四,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第三十四条 建筑的层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宅的层高,1,不超过3.0米,2,架空层作为公共通道.休闲廊,绿化景点.景观透视等功能使用时,不低于4 2米,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 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2米,二。其它建筑的层高,1。办公建筑的标准层层高不超过4。5米,2、居住区内的配套及小型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不超过5,1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4 8米。3,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仓储超市.大型商场.学术报告厅等的层高不超过9,0米。4,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厂房.实验室等的层高依据使用功能及工艺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三。建筑层高超过上述规定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S,s。H h,S、计算建筑面积。s、本层建筑面积、H,设计层高。h,规定层高,四、架空层作为公共通道、休闲廊,绿化景点 景观透视等功能使用时。低于规定层高的.需计算建筑面积。第三十五条、阳台等附属设施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阳台,入户花园 阳光花园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5。二 凹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8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2。4米.三、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10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2。4米,四 花池的围护结构高度不得大于0.3米.五、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少于0 45米。且凸出外墙轴线宽度不得超过0 75米。第三十六条.四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不得设置内天井.居住建筑设置开口天井的 开口天井内不得设置挑阳台 梯平台等影响采光 通风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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