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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城市交通工程.第五十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本市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 含快捷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第五十六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控制形式分为以下四类 一 立体交叉口.二.信号灯平面交叉口,三 平面环行交叉口,四,不设信号灯平面交叉口,具体控制形式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形式。附表6。1、的规定,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用地控制规模应当不小于、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 附表6。2.立体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附表6.3.规定的指标、特殊情况下,用地规模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在进行方案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减小规模 第五十七条.城市人行天桥。地道应当符合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网规划,慢行系统规划及交通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需要,人行天桥和地道的布局应当符合过街行人的主要流向。并与周边建筑的行人出入口相衔接、第五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坚持公交优先的原则、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应当设置港湾式公交车站,公交线路10条以上且机动车道为单向3车道。含.以上的城市客运干道应当结合轨道网络规划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道、公交专用道沿线交叉口应当采取公交车辆优先通行措施.第五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建构筑物分布.环境景观等因素 合理选择地下线。地面线或高架线等线路敷设方式 第六十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按照用地控制线和建设影响线两个层次进行控制。一。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5米为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控制线,站点处单独确定 用地控制线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与轨道交通无关的建构筑物。二.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控制线外两侧各20米为轨道交通建设影响线。需在建设影响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由具有轨道交通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评估。经评估可进行建设的,将评估报告报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第六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轨道交通站点设计应当考虑地下 地上空间的综合利用、并满足行人过街的功能。通道净宽不宜小于6米、站点出入口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 二.轨道交通站点相邻用地上的建筑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站点的设计方案。与站点出入口或通道相衔接,并预留其用地,三,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接驳.并预留相关配套设施用地、第六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风亭及相关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轨道交通出入口和风亭应当布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风亭应当结合邻近绿化或建筑物建设。出入口应当预留足够的疏散空间、二。轨道交通车辆段 综合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应当根据专项规划予以控制,两条或两条以上线路的共用基地 用地规模可根据功能布局适当增加 第六十三条。铁路 港口,公路,机场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专项规划.其相关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及以下要求.一,城市建构筑物与铁路线.铁路通讯架空线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 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附表6 4,的规定,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控制方式,附表6 5。的规定。城市道路下穿铁路时、铁路桥下净空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控制净空.附表6.6 的规定,城市道路上跨铁路时.道路高架桥下净空应当符合.标准轨距铁路建筑界限,GB.146.2,的规定.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时,道口车行道、人行道的宽度宜与道路路段宽度相同、二.新建港口作业区应当设置绿化隔离带 其宽度不少于50米。三,都市发展区内的公路、其规划管理应当按相应城市道路等级执行,都市发展区外的公路,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公路设计规范的要求,四。机场周边建构筑物的建设应当满足机场净空保护区控制要求 机场飞行区,机务维修区,储油区应当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少于50米、第六十四条、城市公交站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公交首末站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每处用地净面积不少于1400平方米,在满足消防。交通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公交首末站可附设在道路两侧大型公共建筑物首层,二,二环线以外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居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应当在小区用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 规划居住人口在1万至2万.含 之间的.站场规模不小于2500平方米 规划居住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站场规模不小于4000平方米,公交站场可结合小区总平面布置进行复合建设、三、与轨道交通站点接驳的公交站场 应当与轨道交通站点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四、公交保养场宜设置在进出方便,市政设施条件较好的次干路附近。公交保养场可与公交停车场合建.其用地规模应当按所保养和停放的车辆数计算确定,第六十五条。城市停车场 库.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 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附表6,8、的规定。其中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当符合,车辆换算当量系数.附表6。7,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城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停车泊位大于50辆的,出入口不少于2个、出入口间距不少于10米 停车泊位大于500辆的 出入口不少于3个.出入口间距不少于15米.并应当单独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 二,停车场 库、出入口不宜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不少于50米,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不少于50米、附图6 1,停车场。库.地下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7,5米。三,停车场应当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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