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第六十七条、需要独立建设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划控制建设用地黄线,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其用地.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第六十八条,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规划建设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液化气储配站,二、主城区内不得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 车辆清洗站宜采取合建方式集中设置,设施构筑物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其用地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以外设置,附图6.1,四.市政公用设施出入口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以外设置 附图6.1、五.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临路及公共设施集中区域不宜设置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保场 六 沿道路设置的配电柜、通信接入机房等小型构筑物应当结合沿街绿地及建筑布置。第六十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在用地内的布置应当满足卫生防护,防火间距、交通安全及维护管理的要求 各类设施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水厂,给水加压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处理厂.垃圾转运站等各类设施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边线之间应当设置不少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二、消防站车库门应当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 三 市政管线,渠道及电力架空线等市政管线廊道的控制宽度,市政管线不少于10米,渠道不少于15米 110。220及500千伏电力架空线为30米,40米和70米,第七十条.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敷设 同类管线应当尽量合并敷设,城市道路红线外新。改建市政管线,应当充分结合既有及规划绿化带。铁路,河道。廊道等用地进行建设,主城区内禁止新建架空的通信 110千伏以下电力及其他市政线路,现有架空线应当结合道路改建入地敷设,主城区内不宜新建110千伏,含,以上电力架空线,第七十一条。新建穿越堤防、河道、铁路和通过桥梁,隧洞的市政管线、及在长江,汉江等河流岸边新建取水口、排水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符合规划管理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机场导航.广播通讯发射、无线电,微波 气象等需设置专用走廊的 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规划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并提出相关控制要求、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其专用走廊予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