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 和,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管道燃气 是指通过管道向用户输配的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层气。等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是指设区的市及县、市 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授权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选择城镇管道燃气的经营企业,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政府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第四条。燃气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前。按照燃气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确定实施特许的经营区域,经营类别,经营期限。二,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资格预审条件,招标基本条件,三,经营企业的选择方式及具体操作程序。四,城镇管道燃气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及调整程序。五,城镇管道燃气服务质量要求,六、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七、政府监管内容及相关承诺 八、实行临时接管措施。九、经营期满后经营资产的处置,十,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十一.有关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五条,实行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评审制度,实施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申请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燃气设施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有经营城镇管道燃气方面的良好业绩,五,有与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 经营。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 配备抢险、抢修队伍及必要的装备和器材,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 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服务能力,七、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确定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一,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受理投标。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企业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标。择优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五.公示期满、对中标企业没有异议的,经本级政府批准、与中标企业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第八条、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三.燃气设施建设 维护和更新改造,四,燃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五 股东及股权变化的处置 六 供气安全。七,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八 价格与收费。九、权利和义务.十、临时管理.十一,违约.十二,不可抗力、十三。争议解决。十四。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三。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 节约用气,并对用户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四。接受燃气管理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五 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 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法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六,承担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设备的运行 维护 巡检,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七、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和相关的收费标准,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第十条,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企业.第十一条。依法签订的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吉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后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特许经营期间,特许经营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协议双方必须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其中.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作重大变更的.实施机构应当提前30日报当地政府批准.属于重大变更的事项,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市 县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特许经营协议 使经营企业利益受损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燃气管理部门,第十四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 必须提前2个月报告燃气管理部门,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方可解除协议。终止经营.经营企业在提出终止经营的期间内、必须保证正常产品和服务的经营。并承担政府重新按照程序确定新经营企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第十五条,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可报经本级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并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倒卖,抵押,出租,转让特许经营权的,二,拒绝向特许经营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的.四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严重影响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五.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六.经营者不能按照省或市.县天然气利用规划和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同步投资建设管道设施、影响城镇燃气行业发展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终止时。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妥善做好资产处置等相关工作,保障管道燃气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安全性,第十七条、特许经营协议是经营企业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法定依据,特许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经营协议规定的权限 范围和期限等行使经营权.第十八条、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对管道燃气设施的技术档案及营运情况记录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经营期满时,应当将资料完整移交给后续经营者或燃气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经营企业创造良好的政策保障和经营环境、并为经营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经营企业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利、燃气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条,燃气管理部门每2年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服务,安全等进行评估、听取述职,需要时可组织听证 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特许经营义务 不符合特许经营条件 或者有不合理收费等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企业投资,建设、生产.运行及其相关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测、检查。发现经营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质量方面存在问题的 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以保证在新的经营者确定前的管道燃气供应,第二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市、县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城镇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但还没有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获得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后方可继续经营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的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要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修订。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仅限于城镇管道燃气,超范围授权的应予纠正。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