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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扰乱。阻碍土地整治工作或者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施和设备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挪用.截留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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