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 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标准 规定 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扰乱、阻碍土地整治工作或者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施和设备、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挪用.截留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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