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扰乱。阻碍土地整治工作或者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施和设备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挪用。截留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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