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实现保护耕地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 对废弃工矿区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具有区域特点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分别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环保 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加强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的管理、建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及时交换信息。共享信息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土地整治的技术保障。加强土地整治各类技术标准的研究 制定与技术培训.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筹资金或者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参与土地整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工程建设等工作。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