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建筑工地(试行) DB4212/T 21-2020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农贸市场(试行) DB4212/T 13-2020
  • 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
  • 襄阳市政务信息化总体技术框架 DB4206/Z 5-2017
  • 湖北省蜂场建设技术规范 DB42/T 1576-2020
  • 咸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企业复工(试行) DB4212/T 18-2020
  • 湖北省应急救援人员通用训练规范 DB42/T 1571-2020
  • 湖北省旅游景区微笑服务规范 DB42/T 1599-2020
,第二章,土地整治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规划及年度计划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与农村水利综合规划、林业长远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应当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上级土地整治年度计划进行编制.第八条土地整治规划报送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九条土地整治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整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两级的土地整治规划。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土地整治规划修改情况。对土地整治规划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或者备案。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