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保证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第四条,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城建。规划和国土资源 财政。农经、水利,交通 建设,卫生 公安,工商 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行政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污染物排放削减与控制和恢复水体生态功能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统筹城乡水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构建完善的水生态保护体系,改善水环境质量.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