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的,二.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非法倾倒的 三。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的,四。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未经批准设定的排污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实验室废液进行安全处置 排入污水管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景观,娱乐用水区域行驶的以油为燃料的机动船、艇.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污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废物,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令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