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的,二,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非法倾倒的 三.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的。四 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未经批准设定的排污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实验室废液进行安全处置 排入污水管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景观,娱乐用水区域行驶的以油为燃料的机动船,艇。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污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废物。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令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