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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的。二.将废水通过槽车 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 非法倾倒的、三,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的,四、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 未经批准设定的排污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实验室废液进行安全处置 排入污水管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景观,娱乐用水区域行驶的以油为燃料的机动船 艇.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倾倒 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污泥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废物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令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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