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的。二,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非法倾倒的.三 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的,四、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未经批准设定的排污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实验室废液进行安全处置,排入污水管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在景观.娱乐用水区域行驶的以油为燃料的机动船,艇。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污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废物、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令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