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的,二,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非法倾倒的。三.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的。四、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未经批准设定的排污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实验室废液进行安全处置、排入污水管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景观.娱乐用水区域行驶的以油为燃料的机动船,艇。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倾倒 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污泥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危险废物。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令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