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的。二.将废水通过槽车 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非法倾倒的,三 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的.四、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未经批准设定的排污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实验室废液进行安全处置.排入污水管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在景观,娱乐用水区域行驶的以油为燃料的机动船,艇、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倾倒 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污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废物,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令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