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砍伐株数的十倍补植树木。并按照砍伐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 施工、监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监理.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已建成绿地或者规划预留绿地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按照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公园绿地开办市场或者占用公园绿地进行经营活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对责任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占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地下设施上缘未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四十七条规定,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损害绿化行为之一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结果的,按照绿化或者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