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义务植树第二十六条、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全市的义务植树工作、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工作。第二十七条、每年3月的最后一周.为义务植树宣传周,市和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宣传活动.每年4月至5月之间安排义务植树活动月。集中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的安排义务植树任务。确保义务植树的成活率、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等应当积极开展植树。栽花、种草等绿化工作、绿化.美化环境 并组织适龄公民积极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个人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植认养树木绿地,平整土地,购买碳汇 参与绿化宣传咨询和以冠名的方式在指定地点栽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组织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第三十三条,新闻单位和文化部门等应当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公益宣传活动,增强单位和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