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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义务植树第二十六条,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全市的义务植树工作.区 县.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工作。第二十七条,每年3月的最后一周.为义务植树宣传周,市和区.县,市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宣传活动.每年4月至5月之间安排义务植树活动月。集中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的安排义务植树任务,确保义务植树的成活率。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等应当积极开展植树.栽花,种草等绿化工作,绿化,美化环境.并组织适龄公民积极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鼓励个人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植认养树木绿地,平整土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和以冠名的方式在指定地点栽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市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组织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第三十三条 新闻单位和文化部门等应当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公益宣传活动.增强单位和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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