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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义务植树第二十六条。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义务植树工作.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二十七条.每年3月的最后一周。为义务植树宣传周。市和区 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宣传活动 每年4月至5月之间安排义务植树活动月.集中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的安排义务植树任务、确保义务植树的成活率,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等应当积极开展植树 栽花 种草等绿化工作.绿化.美化环境,并组织适龄公民积极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鼓励个人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植认养树木绿地,平整土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和以冠名的方式在指定地点栽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组织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十三条。新闻单位和文化部门等应当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公益宣传活动,增强单位和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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