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 应当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丰富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乡面积 保证绿化用地的需要,合理确定绿化目标 绿地布局和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第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和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区,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定 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 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乡镇绿地系统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对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绿线,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要调整绿线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十条.因建设和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重大项目、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 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第十一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规划相应的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一,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二.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集中绿地,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四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五。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 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有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 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绿化建设补偿费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绿化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市 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第十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先经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绿化建设费用.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单位。一、公共绿地。由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 铁路。道路.公路 湖泊 河道等用地范围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 管护的原则确定,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八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 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第十九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 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平面图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时间 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第二十条、公共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对公共绿地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 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 市。绿化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市和区 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绿化科学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实际需要、为绿化科学研究提供专项经费 确保绿化科学研究的用地 第二十二条.绿化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与景观 文化的协调统一、种植适宜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品种.优化植物配置、体现植物的多样性,第二十三条,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实施绿化。并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绿化建设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的原则、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 扩大绿化空间、鼓励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组织开展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鼓励露天停车场地面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开展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