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编制绿地系统规划 应当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丰富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乡面积 保证绿化用地的需要。合理确定绿化目标。绿地布局和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第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绿地系统规划 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和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区,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定 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乡镇绿地系统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第九条.对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绿线、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要调整绿线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十条。因建设和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重大项目。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规划相应的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 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一、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 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的附属绿地面积 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二,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集中绿地,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五.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 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第十三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有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 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 绿化建设补偿费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绿化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市 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第十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先经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绿化建设费用。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单位。一,公共绿地,由区 县。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 铁路,道路。公路,湖泊,河道等用地范围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 施工 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平面图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第二十条 公共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对公共绿地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 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绿化科学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根据实际需要,为绿化科学研究提供专项经费,确保绿化科学研究的用地、第二十二条。绿化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与景观。文化的协调统一 种植适宜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品种。优化植物配置。体现植物的多样性,第二十三条,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 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 农田林网化实施绿化。并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二十四条、绿化建设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的原则 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扩大绿化空间,鼓励开展庭院 阳台、屋顶绿化,组织开展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鼓励露天停车场地面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开展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