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丰富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乡面积 保证绿化用地的需要.合理确定绿化目标,绿地布局和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第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和召开论证会 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区,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定 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乡镇绿地系统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第九条。对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绿线。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要调整绿线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十条 因建设和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重大项目。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第十一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规划相应的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 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 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区的大专院校 机关团体,部队,医院 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集中绿地 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五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 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第十三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时 必须有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 绿化建设补偿费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款专用,由绿化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 市,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第十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先经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绿化建设费用。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单位、一.公共绿地,由区。县 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 铁路、道路.公路,湖泊,河道等用地范围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四.村庄规划绿地 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 市 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共绿地 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 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 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平面图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第二十条、公共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对公共绿地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 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绿化科学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实际需要 为绿化科学研究提供专项经费,确保绿化科学研究的用地,第二十二条、绿化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与景观.文化的协调统一,种植适宜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品种,优化植物配置 体现植物的多样性,第二十三条.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 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实施绿化 并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二十四条,绿化建设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的原则,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 扩大绿化空间。鼓励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组织开展高架路 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 鼓励露天停车场地面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开展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