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丰富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乡面积、保证绿化用地的需要,合理确定绿化目标、绿地布局和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第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绿地系统规划 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和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区、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 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乡镇绿地系统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 县,市 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第九条.对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绿线。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要调整绿线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十条.因建设和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重大项目、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 依法履行报批程序,第十一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规划相应的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一、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 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二。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 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集中绿地、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五,新建 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 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第十三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有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 绿化建设补偿费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绿化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市、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先经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绿化建设费用 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单位。一 公共绿地.由区 县,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铁路、道路、公路.湖泊,河道等用地范围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第十八条,绿化工程的设计 施工,监理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第十九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 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施工 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平面图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条。公共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对公共绿地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 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市 绿化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绿化科学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实际需要.为绿化科学研究提供专项经费.确保绿化科学研究的用地,第二十二条。绿化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与景观,文化的协调统一。种植适宜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品种.优化植物配置 体现植物的多样性.第二十三条,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实施绿化。并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二十四条,绿化建设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的原则、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 扩大绿化空间、鼓励开展庭院 阳台 屋顶绿化、组织开展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 鼓励露天停车场地面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开展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