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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丰富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 服务半径.城乡面积。保证绿化用地的需要,合理确定绿化目标,绿地布局和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第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和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区、县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乡镇绿地系统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 并与区 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第九条。对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绿线、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要调整绿线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 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十条 因建设和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重大项目 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 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第十一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规划相应的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 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一、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 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二.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 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集中绿地,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四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五.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第十三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有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绿化建设补偿费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款专用 由绿化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市,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第十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先经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绿化建设费用.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单位 一。公共绿地,由区 县、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铁路.道路,公路,湖泊。河道等用地范围的公共绿地 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 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八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公共绿地 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 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第十九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 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平面图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时间 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条、公共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对公共绿地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 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为绿化科学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根据实际需要,为绿化科学研究提供专项经费,确保绿化科学研究的用地,第二十二条,绿化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与景观。文化的协调统一。种植适宜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品种 优化植物配置,体现植物的多样性,第二十三条,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 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实施绿化,并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二十四条、绿化建设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的原则.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扩大绿化空间,鼓励开展庭院 阳台,屋顶绿化 组织开展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鼓励露天停车场地面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开展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 荒沟 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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