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 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