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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 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 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 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 以下简称公共建筑,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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