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小于和以下的数字均包含本数,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区域级别与本市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级别相同.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副城和组团区域范围内的旧区改造涉及的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可按本规定三环路以内的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参照本规定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中的临时建筑、以及未经批准为居住的建筑被遮挡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的,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