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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查清施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情况而组织施工 造成地下管线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市档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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