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管和利用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前 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及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等相关单位查明地下管线性质,权属 责令原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档案,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修正情况及时更新相应的电子信息资料.第十八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接收 收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并完善保密制度.第二十一条 鼓励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资源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协作.实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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