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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第三十九条.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再生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民用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标准.编制相关图集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鼓励既有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安装使用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但影响民用建筑质量与安全的除外,第四十二条,安装使用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支持,第四十三条、各类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安装雨水回收利用设施,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 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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