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材料使用目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筑材料使用目录所列的推广类建筑材料.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优先选用 建筑材料使用目录所列的限制类建筑材料、在规定类别的建设工程或规定的工程部位禁止使用,建筑材料使用目录所列的禁止类建筑材料 在本市建设工程的各工程部位及临时建筑中禁止使用,第十六条 市规委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执行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和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实施建筑材料目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本市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使用目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由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市民用建筑的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设计选用建筑材料使用目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它工程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九条,本市民用建筑的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使用目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其它工程按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本市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违反规定允许所监理工程使用建筑材料目录中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由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其它工程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市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违反规定向建设工程销售建筑材料目录中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由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在建设领域内将其违法行为予以通报,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投标 以非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名义供应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