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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具体政策清单。和。北京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办发 2017,31号、精神 整合优化我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验收流程、全面提升各主管部门验收工作效率,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 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将本单位项目纳入联合验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独立实施各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 统一平台。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五位一体 验收模式,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提高验收工作效率,第四条,联合验收工作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即依托于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现网上申请受理,网上信息流转 网上资料核验 网上同步办理,网上限时办结.网上效能督查的、六网合一、功能,第二章,联合验收工作机制。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民防局,市城市管理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水务局,市档案局.市交通委等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或组织做好相关专项验收,并配合完成联合验收其他工作,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专业服务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联合验收配合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领域建设项目验收标准和需提交材料清单,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协调联合验收具体工作,负责组织搭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统筹各主管部门验收内容纳入系统,第七条 市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区相关部门完成验收工作.第三章、联合验收条件.第八条 建设工程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向,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申请联合验收 一 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 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三.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 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四,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按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五。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六、已按供水,供电,燃气,热力 排水等专业服务企业要求完成相关内容,七 城市道路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完成.配套市政管线敷设完成.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八、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九.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验收的事项达到验收条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前与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进行工作对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提前服务.组织召开联合验收预备会 指导建设单位做好联合验收准备工作.第四章,联合验收程序,第十条,联合验收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全部办理流程通过网络平台流转完成。联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联合验收申报,联合验收工作依自愿原则进行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通过 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二 资料审核 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后 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网上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对符合申报要求的 网上反馈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合格的.网上出具一次性补齐改正告知单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待申请人补充齐全后。进行审查并反馈受理通知,三 现场验收,1、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现场验收内容按照各专项验收标准执行、2。现场验收合格的项目,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应通过网络平台向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确认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和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各主管部门应做好业务指导工作.3.整改完成后,经过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复验合格的 应通过网络平台反馈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复验仍不合格的.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商定整改方案.推进验收工作完成、4、验收程序启动后、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依据建设单位申请 统筹协调各主管部门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对具备条件。可以合并的专项验收进行、打捆 整合、四,验收结论意见,各专项验收项目全部合格后.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 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 五,验收档案管理、联合验收合格后。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六,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第五章 监督管理机制.第十一条。对于自愿纳入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告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 或者在工程完工前3个月告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组织工程建设,第十三条.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将纳入联合验收的项目信息,通过系统平台推送至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服务,第十四条.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组织建设的项目 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不纳入联合验收范围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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