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编制发布程序第八条.编制和修订建筑材料使用目录。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的程序执行 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内外建筑材料生产。应用技术发展和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决定编制或修订建筑材料使用目录时 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信息专栏和专用媒体发布征集函、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下载、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建议表,式样见附件,填写后传真,邮寄或从网上发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的时间。从征集函刊登之日起不少于45天,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汇总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整理出,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草案,后组织专家论证,墙体材料。建筑保温材料.门窗与幕墙材料,混凝土外加剂 建筑装饰材料,建筑防水材料、用水器具,供热采暖系统材料、管材管件等建筑材料种类,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委托相关行业的协会,学会、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该类建筑材料推广 限制,禁止使用目录草案的建议,第十一条。通过专家论证的.北京市推广 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草案、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信息专栏发布专用媒体发布专用报纸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天.第十二条.对首次拟列入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的限制类。禁止类建筑材料,属于我市在国内率先限制或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该品种建筑材料的生产厂家如有异议,应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日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该建筑材料的生产厂家或委托的代表所做的申诉.听证会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和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汇总社会各界的意见。提出,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送审稿,会同市规划委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联合发布,第十四条。建筑材料使用目录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发布的建筑材料使用目录新版本生效后.原版本即行废止,首次列入禁止类的建筑材料,自新版本建筑材料使用目录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生效。建筑材料使用目录发布时。同时发布对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的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