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六条,居民区.商业文化街.城镇道路、广场和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机场。港口、市场。公园.绿地以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地区,应当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 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地区由管理单位或者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当自行配置本责任区内的垃圾容器和废物箱,违反规定,配置不符合要求或者不配置垃圾容器和废物箱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无损.坏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重置。产权明确的、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原有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 第四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保持整洁卫生,定期消毒 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和配置环境卫生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设施的设计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第五十条,禁止损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附属物,不得擅自将环境卫生设施移动、停用.占用 拆除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 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赔偿损失。环境卫生设施确需移动 停用 占用、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或者拆除的,应当由申请者异地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收取的补建或者补偿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