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六条 居民区、商业文化街。城镇道路。广场和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 机场,港口 市场。公园、绿地以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地区、应当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地区由管理单位或者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当自行配置本责任区内的垃圾容器和废物箱,违反规定、配置不符合要求或者不配置垃圾容器和废物箱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无损。坏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重置、产权明确的、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原有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第四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保持整洁卫生 定期消毒.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和配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设施的设计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第五十条.禁止损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附属物.不得擅自将环境卫生设施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 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赔偿损失,环境卫生设施确需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占用或者拆除的,应当由申请者异地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收取的补建或者补偿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