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六条,居民区。商业文化街、城镇道路,广场和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 车站.机场。港口。市场。公园.绿地以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地区。应当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地区由管理单位或者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当自行配置本责任区内的垃圾容器和废物箱、违反规定 配置不符合要求或者不配置垃圾容器和废物箱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无损,坏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重置、产权明确的。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原有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第四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保持整洁卫生、定期消毒、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必须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和配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设施的设计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禁止损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附属物.不得擅自将环境卫生设施移动。停用,占用 拆除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 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赔偿损失,环境卫生设施确需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或者拆除的,应当由申请者异地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收取的补建或者补偿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