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六条。居民区、商业文化街,城镇道路 广场和商场。影剧院 体育场馆,车站.机场 港口、市场,公园 绿地以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地区 应当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 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其他地区由管理单位或者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当自行配置本责任区内的垃圾容器和废物箱,违反规定,配置不符合要求或者不配置垃圾容器和废物箱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无损,坏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重置,产权明确的,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原有设施不符合标准的 应当进行改造。第四十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保持整洁卫生 定期消毒、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和配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设施的设计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禁止损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附属物.不得擅自将环境卫生设施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用途 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赔偿损失,环境卫生设施确需移动 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或者拆除的、应当由申请者异地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收取的补建或者补偿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