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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夜景灯光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二十一条,主干道路.商业街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广场,绿地,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划及标准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第二十二条、夜景灯光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大中型构筑物,道路.桥梁 广场、花坛。绿地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电力。市政,园林等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二。沿街单位或者商店 以及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棚亭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由使用者负责。三,大中型公共建筑,风貌建筑上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置 由使用单位负责。四 户外广告上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置。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五。非经营性灯光照明设施.含牌匾、字号,单位名称标识,公益性广告。标志性指示牌 由使用者负责.不按规定设置或者设置的灯光照明设施不符合设置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外檐再装修工程按照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需要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把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计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第二十四条.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者应当保持设施功能完好,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霓虹灯,招牌 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 应当遵守各种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害市容市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 式样,材料 版面 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转让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广告设施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七条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上未发布商业广告满七日的,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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