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市 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停止的,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三十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预防和制止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联动机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后,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告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协助查处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 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的 应当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划许可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作出规划许可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 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并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