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告.督促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 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 未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 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第四十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乡 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