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 注重提高城乡服务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相结合 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风貌相结合.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在各区,开发区 新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其做好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 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乡规划研究、加强城乡规划信息、档案及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创新管理方式 提高城乡规划的制定 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