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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售后管理第二十条,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 县政府研究制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 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应在购房合同中将上市交易交纳价款和政府回购的有关规定予以载明.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 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二十二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三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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