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市县为主 统筹安排.自愿申请 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 动态监管 第四条 省政府对本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与市,县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价格 监察,财政 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 县建立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供应和需求及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