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 258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 2007,77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市县为主、统筹安排,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第四条 省政府对本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每年与市 县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管理工作,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管理以及销售 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 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各市,县建立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及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