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琼府 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市县为主,统筹安排。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第四条。省政府对本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与市,县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县建立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及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