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8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市县为主、统筹安排,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第四条,省政府对本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与市,县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 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县建立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及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