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遵循以下原则 以市县为主。统筹安排。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第四条、省政府对本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 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与市.县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 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 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 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 县建立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及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