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琼府 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市县为主.统筹安排 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省政府对本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与市,县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价格 监察 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管理工作,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县建立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供应和需求及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