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市县为主。统筹安排.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 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省政府对本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与市、县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 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 县建立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及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