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 销售价格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管理费,贷款利息 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利润按不高于3 核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开发建设的,不得有利润。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段等因素核定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和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报市、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和指导价需报省发改,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职工购买分散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建设综合成本出资 如财政或单位有条件资助公共配套设施。房屋公共部分和政府减免有关税费后的其他公共费用 享受面积标准内的购房面积可按建筑安装成本出资,超标面积部分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