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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销售价格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利润按不高于3 核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开发建设的、不得有利润。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段等因素核定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和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报市,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和指导价需报省发改,价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分散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建设综合成本出资,如财政或单位有条件资助公共配套设施。房屋公共部分和政府减免有关税费后的其他公共费用。享受面积标准内的购房面积可按建筑安装成本出资 超标面积部分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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