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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销售价格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管理费 贷款利息,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开发建设的,不得有利润,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段等因素核定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和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报市,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和指导价需报省发改.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职工购买分散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建设综合成本出资、如财政或单位有条件资助公共配套设施 房屋公共部分和政府减免有关税费后的其他公共费用,享受面积标准内的购房面积可按建筑安装成本出资,超标面积部分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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